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PG电子- PG电子官方网站- APP下载试玩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

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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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PG电子- 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APP下载- PG电子试玩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

  经公司自查及问询,公司董事长黎汝雄先生于2025年11月3日及2025年11月4日通过沪港通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合计100,500股。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集团)拟自2025年9月1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等合法合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截止目前合计增持股份22,723,779股,已实施完毕原定的增持计划。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中山火炬公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资集团)于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7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公司股份527,000股。除上述公司董事长及公司第一大股东火炬集团、公司第一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公资集团之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的其他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情形。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晖投资)、中山火炬电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电子产业基金)等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中山火炬盈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暂定名:中山火炬华盈鼎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火炬盈康、投资基金、本基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4月15日及2025年5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的《中炬高新关于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中炬高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4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含已离职和即将离职),4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2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43,93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4、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中炬高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炬高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中炬高新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2)。

  5、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中炬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中炬高新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中炬高新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中炬高新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7、2025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达成的议案》《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3人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同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不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决议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共计4,231,166股。公司并于2025年6月12日完成上述股份的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披露的《中炬高新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达成暨回购注销2024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及2025年6月10日披露的《中炬高新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8、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7人因离职或退休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董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481,97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0日完成上述股份的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炬高新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及2025年11月6日披露的《中炬高新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第二条第(一)款第7点、第8点的规定:“(一)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所有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辞职等情形;8、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由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4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含已离职或即将离职),4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上述8人所持激励股份总计409,444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执行。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第二条第(三)款第3点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激励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2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因此上述2人所持激励股份总计34,488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13.79元/股执行。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之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四)派息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A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2元(含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7月7日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炬高新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基于上述第二条第(一)点所涉股权激励对象持有回购标的期间,已获得了公司2024年年度分红0.42元/股,上述执行的回购价格均须再扣减公司2024年年度分红0.42元/股。

  第一条 为规范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依据《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高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中炬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并报告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组织临时报告的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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